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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设立要求,一省一别交易场所只得批设一家。
发布时间:2020-12-25

交易场所建设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全省同类别交易场所原则上只批设一家。

   按照“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全省统一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体系,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云南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金融办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的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省金融办负责牵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强化监管,并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行业监督管理;省商务厅负责大宗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文产办、文化厅负责文化产权和艺术品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碳排放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科技厅负责技术产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矿业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农业厅负责农村产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林业厅负责林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排污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国资委负责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知识产权局、版权局负责知识产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其他新设立类别交易场所,按照职能职责由相应的省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第一责任,建立行政区域内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工作机制,明确监管部门,负责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建立监管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属地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定期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定期报送联席会议,并负责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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