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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可以直接批设交易所,是否需要上报国务院批准?
发布时间:2020-12-25

有从事交易场所业务意愿的企业法人设立交易场所,向拟设交易场所所在注册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是否设立交易场所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申请类别,按照第六条的职责分工,转交省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按照第六条要求,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申请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未按照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监管部门可组织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对交易场所交易模式、交易规则和交易产品的合法性出具专业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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